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是指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简化租赁途径,分类实施保障。“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分档补贴;“租补分离”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由县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市场定价”,是指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第五条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宁陕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
(一)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线以下;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辖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标准按照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80%确定,由政府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且已在我县缴纳养老统筹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
第八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租赁房屋协议;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单位及社区审核)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社区及房管部门审核);
4.申请人在当地缴纳养老统筹票据,(必须满一年以上或持有户口所在地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满二年以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第十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坚持社区受理,镇政府初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联审的审批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家庭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及初审材料之日起 7 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金融、住房公积金、保障中心、房管所等部门或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应提供申请人申请之月前24个月报税、完税信息;人社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1年以上信息;住房公积金及房管所提供房屋登记信息。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 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反馈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会同监察、信访、民政、社区等部门,进行入户核查复审,对核查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等状况进行会议审定,会议审定后3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7日。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对象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通过县政府网站、住建局局域网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如有异议则针对相关环节重新调查补充材料后,再次进行第二榜公示,如确有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以上各个审核环节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社区、镇、单位、申请人。
第三章 分配和轮候
第十二条 经批准纳入保障对象的(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实行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实施分档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如下: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减住户实际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政府实施补贴,补贴基数为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50%至65%。
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减住户实际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政府实施补贴,补贴基数为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20%至50%。
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实行租补分离: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住房困难家庭中无住房的,按人均住房16平方米以下补贴,每平方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50%至65%计算补贴;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住房的,扣除其现有面积后,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20%至50%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经审核已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因下列情况在分配中可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本人年满六十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行走没有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肢体残疾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四) 引进的科技人才及外地来宁工作人员,无能力购买房屋的家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略低于同城区类似房屋的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物价部门核定,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房屋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收取的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大修。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宁陕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发生违约则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变更新的承租人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退出机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档次。对取消最低社会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档次;收入水平超出低收入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
第十八条 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分配后,应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保障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每两年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已配租的家庭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的,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其它情况通过取消享受资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加强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自管和社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进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在同区域同类型商品房居住区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政府予以适当补贴。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汇报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使用和物业服务情况。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结合,按照产权共有原则进行出售,产权份额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房屋办理共有产权证;
产权共有是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和当地政府各持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采取自愿原则确定购房或租赁。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一次性付款,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分期付款,按已交款所占房屋产权比例交纳租金,可以逐步过渡为全产权并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格由土地成本(含拆迁安置成本)、前期费用、各项税费、建安成本、设施配套建设费用、财务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组成,工程竣工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总结并轨运行管理经验,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运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在并轨运行管理中,住建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手续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在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具体工作由宁陕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形成共识、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确保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顺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2014年12 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