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市统发〔2017〕10号《关于做好全市2017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现将2017年月度申报“四上”企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新开业单位。包括:2016年第4季度及2017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申报条件:1、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 (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能够达到规模标准。2、企业已经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账、表、票齐全。企业有专兼职统计人员。3、2016年第4季度新开业企业,只能在2017年5月份以前申报。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月度审核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三、时限要求
2017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4月份开始进行,上报拟新增调查单位一览表的截止时间仍为每月10日前,实地核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每月15日前,县区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15日前。各培育单位务必在两个时间点前2日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录入整理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地核查
1. 县统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部门培育拟申报的企业按照市统计局印发的《安康市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安市统发〔2017〕1号)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表。镇级填写的实地核查表,需要企业所在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级填写的实地核查表需要县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县名录库要认真核对县、镇两级填写的实地核查表,并进行存档,确保终审单位和实地核查表一一对应,并按照终审通过单位填写实地核查一览表和增减变动表上报市局普查业务科。
(二)按要求报送材料
除拟申报调查单位一览表可报送电子版外,实地核查表、实地核查表一览表、增减变动表需报送纸介质表,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各培育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育对象申报工作,及时组织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上级审核不通过则要间隔3个月以后才能申报)。县名录库和相关专业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单位的上报和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申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