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人社局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7-17 17:21 点击数:

宁人社函〔2018〕78号                    签发人:段多铭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复函


曾学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办教师养老金生活补贴发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

2010年初,我县按照《安康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的通知》(安教发〔2010〕2号)文件精神,对我县曾任民办教师人员进行摸底,共受理认定材料622份, 其中接收外县、外市民办教师(我县户籍)材料25份,向县外出示任教证明62份。我县实际登记认定人员560人,其中农业户口482人,非农业户口78人。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1.农村户籍曾民办代课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农业户籍民办教师按照《安康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的通知》(安教发〔2010〕2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按照省、市调整养老补助中工龄补助新标准予以兑现。目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民办教师均在按月领取相关待遇。2018年5月,工龄补贴每满一年发放标准调整为9.3元,全县147人月发放工龄补贴1.21万元。

2.城镇户籍民办教师待遇落实情况。2011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下发后,我局立即转发给县属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统计上报工作。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经教育局反馈,非农业户口的78名曾民办代课人员中除8人放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其余70人均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曾任民办代课人员均已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3、农村户籍民办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另据陕西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农村户籍“八大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号)规定,“对符合陕教人[2009]23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人员中符合86号文件或145号文件规定,并参照执行了86号文件或145号文件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八大员’工龄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加工龄补贴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对您提出的“解决离岗民办代课教师晚年生活补贴的建议”中,自筹缴费取消发放生活补贴,不能区别对待,应发放相同生活补贴的建议。我局已向上级部门专题报告,待上级明确政策规定后,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吕宣浩                  联系电话:6823504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