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87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人社局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7-17 17:14 点击数:

                      宁人社函〔2018〕77号                     签发人:段多铭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87号建议的复函


刘清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给予离任民办教师应有的关怀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曾在民办老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文件精神,“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另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下发后,我局立即转发给县属各企业主管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统计上报工作。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我县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和代课人员共482人,非农籍78名。农业户籍人员433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9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非农户籍除8人放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其余70人均按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同时,依据关于建立新农保加工龄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起,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人员工龄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满一年发放6元基础上,按每年10%的幅度增长,2018年调整为9.3元。截止2018年5月底,符合发放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共计147人已按要求随城乡居民养老金一并实现了按月发放,月发放工龄补贴1.21万元。

对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给予离任民办教师应有的关怀的建议”,我们将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把省市出台的新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离任民办老师应该享有的政策原原本本执行到位。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吕宣浩                     联系电话:6823504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