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陕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82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人社局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7-17 17:39 点击数:


宁人社函〔2018〕65号                      签发人:段多铭

对宁陕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82号提案的复函


阮英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被辞退民办教师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

2010年初,我县按照《安康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的通知》(安教发〔2010〕2号)文件精神,对我县曾任民办教师人员进行摸底,共受理认定材料622份, 其中接收外县、外市民办教师(我县户籍)材料25份,向县外出示任教证明62份。我县实际登记认定人员560人,其中农业户口482人,非农业户口78人。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1.农村户籍曾民办代课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农业户籍民办教师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按照省、市调整养老补助中工龄补助新标准予以兑现。目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民办教师均在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2.城镇户籍民办教师待遇落实情况。2011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下发后,我局立即转发给县属各企业主管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统计上报工作。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第六款第三条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经教育局反馈,非农业户口的78名曾民办代课人员中除8人放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其余70人均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曾民办代课人员均已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向市人社局专题报告,目前尚未出台新的政策。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谅解。

联系人:张平丽                 联系电话:6821343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