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菜单
来信情况:已办理 | |||||
信件主题: | 月河村支书与主任土地确权操作不公平 | ||||
来 信 人: | 喻洪秀 | 来信日期: | 2017-09-15 | 信件编号: | 201709150306166780 |
来信内容: | 我叫喻洪秀,现居住太山庙镇太山村,娘家系月河村腰竹沟。2002年,因其兄弟与周边一群众打架致死,于是我娘家只有我母亲一人生活。随着我母亲年老体迈,无人照顾,喻洪秀将其母亲接致婆家太山村居住,并送老归山。之后,我及其丈夫也没有过问娘家的土地之事,我认为既然是我娘家的土地,又是我们尽了赡养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理所应当归我所有。2015年以来进行土地确权,一榜和二榜公示也的确将其8亩多土地确定到喻洪秀名下,但在三榜公示后,月河村村委会的将我剔除,问其原因,说是我没有继承权。故请求解决的问题是:我在尽了赡养义务后,到底具不具备继承土地的权属,如果法律条款或政策明文这样规定,我本人绝不再争取,更不会无理取闹;反之,如果是村委会等人在作祟,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我及其家人将据理力争,并坚持上访到底。 |
||||
处理结果: |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喻洪秀反映“月河村委会干部土地确权操作不公平”信访事项的复函 宁城政函〔2017〕83号 喻洪秀同志: 您好,您反映“月河村委会干部土地确权操作不公平”问题,我们已于2017年9月19日正式按规定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1.喻洪秀继承喻凤全的土地问题 2.月河村村委会土地确权不公平问题 二、调查情况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1.关于您反映的“土地承包权理所应当归本人所有”,经查,您所反映的“8亩多土地”实际只有3亩,位于月河村腰竹沟组水磨平,土地承包人为喻凤全,于2000年租给宁陕矿业修建尾矿库租用至今,喻凤全于2002年意外死亡,家中只剩老母亲徐玉连一人,2003年被您接去太山庙镇太山村共同生活于2006年死亡。 2.2014年月河村腰竹沟组成立了“5人土地确权小组”,并对水磨平地块进行了入户调查,当时来签订各类确权手续的户主代表为汪光兵(汪光兵为喻凤全的姐夫),地块调查表公示期间部分村民向土地确权小组反映“该户在我村已绝户不应进行确权”,后经5人确权小组商议该地块“不应确权”,村两委经研究同意该地块暂不确权。在土地确权期间,您并未与村委会取得任何联系,村两委从未见过您本人。 三、处理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喻凤全死亡后,您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所以不能继承喻凤全的土地。再之承包人土地被第三方长期占用土地使用性质已改变故不能确权。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